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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3914629N/2022-000008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麥政辦發〔2022〕17號
組配分類:管理辦法 成文日期:2022-03-1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3-20 17:10
信息來源: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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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麥政辦發〔2022〕17號

各鎮、街道,區直各有關部門,駐區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麥積區救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各自職責,抓好貫徹落實。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0日


天水市麥積區救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救災應急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規范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管理,提高救災應急物資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依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甘肅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和《天水市救災物資回收和報廢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是由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務局、區工信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衛健局等部門分類儲備和管理,專項用于自然災害、疫情防控救助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堅持定點儲備、專項管理、統一調撥、無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單位(以下簡稱“儲備單位”)是指區政府指定的儲備單位。

第二章購置和儲備管理

第五條 由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務局、區工信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衛健局分別按各自職責職能負責制定各自管理的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年度購置計劃。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應急類物資儲備;區水務局負責防汛類物資儲備;區工信局負責生活和防疫類物資儲備;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自然災害類物資儲備;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救災類物資儲備;區衛健局負責醫療類物資儲備。

年度購置計劃應根據上年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使用情況、年度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的現有庫存情況制定。

每年10月中旬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購置計劃。儲備單位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區政府報告當年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儲存情況,內容包括入庫、出庫、報廢的物資種類、數量和時間等。

第六條 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年度購置計劃審核后,按照實際需要列支采購經費,各儲備單位通過政府采購,購置救災應急物資。在緊急狀態下,儲備單位儲備的物資不能滿足當時救災應急,在區政府的指令或同意下,儲備單位可通過開會或電話溝通協商形式確定采購單位企業進行直接采購。

第七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單位要加強救災應急儲備物資管理,定期盤庫,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含有腐蝕性的物體。

第三章調撥管理

第八條 使用單位根據救災應急工作需要向區政府或儲備單位申請調撥救災物資。

第九條 使用單位根據災情疫情需求申請調撥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內容包括:自然災害和疫情防控類型、發生時間、地點、轉移安置人員或避災人數,區疫情防控卡點、需用救災應急物資種類、數量;本級救災應急儲備物資種類、數量,已動用本級救災應急儲備物資種類、數量;申請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種類、數量等。

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單位也可先電話報區政府或儲備單位批準,后補辦申請領取手續。

第十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使用單位依據區政府指定的物資儲備單位出具的《救災物資調撥介紹信》、《救災物資調撥出庫單》辦理調撥事宜。儲備單位嚴格按照區政府調撥的物資種類、數量、調運地點、調運時間等要求辦理出庫手續,并將辦理情況及出庫、運輸等及時報區政府。

第十一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調撥運輸由使用地單位負責,緊急狀態下由儲備單位運送到位,產生的費用由區財政局負責結算。

第十二條 使用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單位要按照調撥通知,及時領取接收所到物資,并將使用情況及時向儲備單位反饋。

第四章 使用 回收和報廢

第十三條 應急類、防汛類、生活和防疫類、救災類、自然災害類、醫療類救災應急物資的回收和報廢根據物資的特殊性進行回收和報廢?;厥蘸蛨髲U由領取使用單位向所領取的儲備單位申請回收和報廢。救災應急物資回收分為回收類物資和非回收類物資?;厥疹愇镔Y主要包括各類帳篷、活動板房、大型凈水設備、大型照明設備、發電機組、醫療器械、床、桌、椅等能夠再利用的物資。非回收類物資主要包括發放給群眾使用的衣被、睡袋等被服類、爐具等生活類、鋼絲網片等防汛類、防護服等醫療類易消耗物資。

第十四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使用、回收和報廢,應當本著“科學使用、合理回收、節約資源、提高效能”和“誰使用、誰領取、誰發放、誰管理、誰回收”的原則進行。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領取發放使用必須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進行。各鎮、街道辦事處、區直、駐區部門單位持簽字蓋章的通知或便函,經儲備單位批準后從儲備庫領取,使用后按規定回收和報廢。

第十五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調撥后,使用權歸領取使用單位。在緊急狀況下,區委、區政府直接指令從區物資儲備單位儲備庫直接領取的物資,儲備單位必須書面通知各鎮、街道辦事處、區直、駐區部門等使用單位,加強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使用結束后,非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指揮帳篷、活動板房、大型凈水設備、大型照明設備、發電機組、醫療器械等能夠再利用的物資必須回收。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帳篷,單帳篷使用不滿6個月、棉帳篷使用不滿12個月的,均需回收。

第十七條 各鎮、街道辦事處、區直、駐區部門單位負責對領取未動用的物資及時送歸區儲備單位物資儲備庫進行儲備管理,對回收類的救災物資進行整理、歸集、回收,儲存、管理再利用,建立臺賬,專人管理,及時報備。

發放給鎮(村)、街道辦事處(社區、小區)轄區內的救災應急物資使用的,由各鎮、街道辦事處按程序具體負責所轄區域救災應急物資的回收和報廢。發放給各執勤點、交通卡口、檢查點和三站一場救災應急物資使的,由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負責天水火車站和天水機場的物資回收及保管)按程序分別具體負責做好各自點上的救災應急物資回收和報廢。

儲備單位要按照各自的儲備物資類別及時督查檢查回收、報廢、保管情況,做到上下協調配合、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八條 對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回收類救災應急物資申請報廢處置。對非回收類物資發放給受災人員使用后,不再進行回收。

區儲備單位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衛健局、疾控中心、消防大隊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指導回收和報廢。對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整理包裝后的及時登記入庫,屬省、市級救災物資中需歸還的物資應及時返還指定省、市級物資承(代)儲庫。

第十九條 各儲備單位按照各自回收物資的事權,據實入賬(物資管理會計賬、統計賬、實物賬),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使用上級救災應急物資的,使用部門單位將救災物資的使用、回收等情況以及受益人(次)數,逐級上報物資事權的儲備單位和財政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 救災應急物資的回收利用結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救災物資,應按管理權限和程序申請報廢,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

第二十三條 每年10月底前,各儲備單位根據物資儲備的質量情況,對符合報廢要求的物資,各自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檢測或聘請5人以上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根據鑒定報告或檢測意見,申請報廢,內容包括申請報廢物資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儲存年限、報廢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儲備單位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衛檢局、疾控中心、消防大隊負責對救災應急過程中被傳染病毒感染的救災應急物資,根據實情按程序科學指導做好報廢,確保工作不出任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報廢處置需符合環保和廢棄物處理有關安全管理要求。經審核批準報廢的救災物資,應充分利用物資中可利用部分;對無殘值的救災物資可采取直接銷毀方式處理,具有一定殘值的救災物資可采取公開競拍等方式,按廢品銷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不得將報廢物資流入社會。

第二十六條 救災應急物資的回收、報廢、管理產生的相關處置費用從區級各類救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費用中支出。殘值按照國庫收繳有關規定全部上繳同級國庫。對應急類、防汛類、生活和防疫類、醫療類、自然災害預防類物資的儲備管理等各項費用由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務局、區工信局、區衛健局、區自然資源分局申請區財政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救災類物資的長期管理、回收、報廢等各項費用由區財政每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5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承儲庫以批復為準,及時處置報廢物資,填制救災物資損(溢)單,核銷賬務。

第二十八條  區級救災應急物資承儲庫對物資儲備庫加強管理,做到物盡其用,儲存完整,賬實相符。各儲備單位加強物資和費用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確保物資及時調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對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區級救災應急物資儲備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禁止性規定造成救災應急物資損毀的,依法責令賠償。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追回損失,并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

(二)過失造成區級救災應急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

(三)不按規定管理、使用區級救災應急物資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貪污和挪用區級救災應急物資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各儲備單位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關聯:《天水市麥積區救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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