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13914629N/2022-000012 | 發布機構: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麥政辦發〔2022〕7號 |
組配分類:法律事務 | 成文日期:2022-01-26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的通知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麥積區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的通知
麥政辦發〔2022〕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區屬及駐區有關單位:
《天水市麥積區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已經區九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6日
天水市麥積區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完善依法行政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天水市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行政協議、合作協議(民事協議)等重大法律事項及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以下統稱“政府法律事務”)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法律事務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區政府行政行為是指區政府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發布命令、制定規范等事項。
第六條 區政府行政協議是指區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包括以下事項: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三)符合本條第一款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四)其他區政府行政協議。
第七條 區政府合作協議(民事協議),是指區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達成的有民事性質的書面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八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是指經區政府辦公室審定,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研究的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外的其他事項,確需合法性審查的,需經區政府領導簽批意見。
第九條 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的全過程。
第十條 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事務的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應當全面梳理與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事項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及公職律師應當參與政府法律事務的前期調研和研討論證工作。
政府法律事務草案提交區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辦公室、承辦部門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政府法律事務未經承辦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審查、未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不得報送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情況重大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執行上級緊急命令或者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事項的合法性審查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報送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合法性審核簽批單;
(二)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文本(審議稿)。其中,屬于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等重大法律事項的,須附草案及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公眾參與意見及采納情況,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采納情況,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提供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提供區委政法委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
(三)由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論證意見和承辦部門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辦部門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可靠性等負責。承辦部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五條 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承辦部門提交的政府法律事務草案和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相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主體是否合法適格;
(二)事項是否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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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法律事務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征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工作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區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承辦部門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
(四)不屬于合法性審查范圍的,加注無需合法性審查意見退回承辦部門。
第十八條 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審查的基本情況;
2.合法性審查的依據;
3.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4.合法性審查意見。
經合法性審查無意見的,只需加注合法性審查無意見,無需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政府法律事務進行必要的調整、完善或補充。
第二十條 政府法律事務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合法性審查范圍:
(一)人事任免;
(二)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獎勵;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承辦部門日常性工作業務、意見建議、請示報告、工作匯報等事項,不屬于政府法律事務合法性審查范疇,由各承辦部門自行負責審核把關。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屬于政府公文,依法應當保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及區屬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合法性審查機構和機制,確定合法性審查崗位,配備專業人員,明確職責,規范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